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重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因損害債權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硅谷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被告御品養生館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被告等因本院九十五年度易字第四八0號損害債權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雅芬
法官胡宗淦法官游士珺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素霜中華民國96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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