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267號反訴原告即本訴被告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反訴被告即本訴原告紅標戶外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7樓之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陸拾肆萬伍仟零肆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柒仟零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邱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8日
書記官池東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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