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苗小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苗小字第127號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縣三重市○○里○○鄰○○路○段○○○巷○○號2樓,有其最新戶籍謄本附卷可憑,依民事訴訟第
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8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98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