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司調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司調字第305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孫承洋孫維漢 及廖**間回復所有權移轉
登記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又金融機構因
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略以:相對人孫承洋向聲請人申辦信用
卡使用,未依約繳款,故相對人孫承洋尚積欠聲請人新台幣
391,519元及利息未清償。而查相對人孫承洋明知負有債務
,仍將其所有坐落高雄市○鎮區○○○段○○○○段0000
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0000分之409)及其上同段5505建號建
物(下合稱系爭不動產),以夫妻贈與為原因辦理所有權登
記移轉予相對人廖**,致聲請人不能就系爭不動產為強制
執行,故請求塗銷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並回復登
記為相對人孫承洋所有,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對相對人孫承洋之債權乃屬金融機構因消
費借貸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且聲請人就該債權已取得本
院99年度司促字第9262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之執行名義
,其權利亦已獲得保障,則本件調解之聲請顯無調解必要,
依首揭規定,逕以裁定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6款、第95條、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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