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簡字第80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804號
原   告  林宏哲
被   告  廖富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富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
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訴之聲明之請求而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136,000元(即請求被告拆除之土地面積部
分為1㎡,其107年1月之土地公告現值為36,000元,併計另請求
被告損害賠償之1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
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扣
除原告起訴時已繳之1,000元,本件原告應補繳不足之第一審裁
判費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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