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簡字第66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簡字第66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勞工退休金條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簡字第669號抗告人即原告甲○○○○代表人乙○○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勞工保險局間勞工退休金條例事件,對於民國99年7月23日本院98年度簡字第00669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中華民國99年8月13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法官楊得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13日
書記官徐子嵐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