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9年裁字第252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勞工退休金條例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裁字第2525號聲請人甲○○○○代表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勞工保險局間勞工退休金條例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訴訟事件已為終局裁判,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是聲請法官迴避應於訴訟程序終結前為之,如果訴訟程序業已終結,即不得以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為由,聲請迴避。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勞工保險局間勞工退休金條例事件,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簡字第669號裁定,提起抗告,於抗告狀中併以原審法官楊得君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向本院聲請法官迴避,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22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鍾耀光
法官林茂權法官黃淑玲法官鄭小康法官林樹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9年10月22日
書記官王史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