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95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年旺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乙○○、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年旺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章程。2、如章程中未定有清算人(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79條定有明文)請陳報年旺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股東之姓名及住所、並具狀更正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中華民國96年2月5日
民事庭法官陳世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2月5日
書記官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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