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3號
原   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王郁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奕婕林雅君 間請求清償電信費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
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芷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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