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243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勤榮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黃婉菁
黃亮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黃婉菁、黃亮間請求拆屋還
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76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