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 沙小字 第956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許佩貞
兼送達代收
人
訴訟代理人 張智強
王柏茹
被 告 白勝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385元,及其中新臺幣14,300元,自民
國108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利息。並
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本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
,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
金新臺幣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
金新臺幣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
金新臺幣50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江奇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書記官洪玉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