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8年度沙小字第918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沙小字第918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游惠貞
被   告  張涵琪張美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0,528元,及其中新臺幣39,828元自民國
94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違
約金新臺幣1,20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江奇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書記官洪玉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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