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補字第414號
原 告 葉秋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 朱余玉珠 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
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
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楊馥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