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基簡字第3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基簡字第325號聲請人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麟智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毒偵字第249、3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一、黃麟智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黃麟智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貳包(毛重共貳點叁玖公克)沒收銷燬之;其上之包裝紙貳及吸食器壹組均沒收。
三、以上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貳包(毛重共貳點叁玖公克)沒收銷燬之;其上之包裝紙貳及吸食器壹組均沒收。事實及理由
一、書類引用本件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補充說明如後之外,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扣案之安非他命2包(毛重共2.39公克),係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其上之包裝紙共2紙及吸食器1組,係被告所有而供犯罪所用,均應併予宣告沒收。
二、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第50條第
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23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51條文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曉示上訴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得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志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敘述上訴之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應按照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
書記官李繼業附錄: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0年度毒偵字第249號100年度毒偵字第390號被告黃麟智男2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基隆市○○區○○路○○號5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麟智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9年3月26日釋放出所,並由本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80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分別以99年度基簡字第966號、第114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3月確定,上開2案,嗣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甫於100年1月15日執行完畢。
二、詎其仍不思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下稱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分別於100年1月16日20時許、同年月30日16時30分許,在基隆市○○區○○路○○號5樓住處,以玻璃球吸食器燒烤之方式,各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先於同年月17日15時11分許,因其為毒品列管人口,為警通知到場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再於同年月30日19時10分許,在上開住所為警查獲,並扣得甲基安非他命2包(合計毛重2.39公克)及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且經警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三、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黃麟智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年1月31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0年2月16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及列管毒品人口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表(檢體編號:Z000000000000)、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對照表(檢體編號0000000之3)各1紙附卷可稽,復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佐,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又其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所犯上開2犯行,犯意各異,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再被告曾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扣案之毒品,請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施用毒品之器具,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中華民國100年2月23日
檢察官張長樹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3月3日
書記官邱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