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金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金字第10號上訴人 張素綿 即被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蜜 等234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美金13,406,900元,按兩造同意以1美金兌換新臺幣(下同)30元計算,上訴利益為402,20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28,5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耀霆
法官楊境碩法官周玉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
書記官林秀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