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金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金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金字第13號上訴人 張素綿 即被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麗娟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27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9,3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耀霆
法官楊境碩法官周玉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
書記官林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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