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521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5210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羅人晧
       劉承梓
被   告  張華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上午
九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書記官劉英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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