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沙簡字第47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徐本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5
年度沙簡字第471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2月14
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補正下列事項:
上訴人不服第一審判決之書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
款規定表明「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
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即就第一審駁回上訴人之請求
部分,係全部不服或僅為一部不服;其不服部分,其上訴利益之
金額為何),復未依法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
敗訴部分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至多為新臺幣(下同)20,84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以內補正完整之上訴聲明並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柳寶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