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8837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黃麗秋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吳政忠
陳睫妤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吳政忠、陳睫妤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對
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29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判決主文漏列連帶2字,應更正為「
被告應連帶給付」云云。
二、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
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固
有明文。惟查,本院105年11月29日所為之判決主文第1項「
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記載,核與原告訴之聲明相符,並無
誤寫或顯然錯誤之情形,是聲請人於民國105年12月28日具
狀聲請更正,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書記官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