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5年度沙簡字第519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沙簡字第51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闕文怡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197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闕文怡持有第一級毒品,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參零肆公克)及
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壹包(驗餘淨重壹點壹零零玖公克),均
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第2項、第
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
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何世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書記官柳寶倫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第2項: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
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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