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8年度壢秩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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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壢秩字第125號
移送機關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
被移送人 WONGPAATCHA( 阿查 ,泰國籍)
KAEWPROMPHAKDEETHUN( 阿通 ,泰國籍)
NANDASOMYOS( 宋玉 ,泰國籍)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8年9月19日平警分刑字第108002728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WONGPAATCHA、KAEWPROMPHAKDEETHUN、NANDASOMYOS互相鬥毆
,各處罰鍰新臺幣2,000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WONGPAATCHA、KAEWPROMPHAKDEETHUN、NANDASO
MYOS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8年8月24日22時32分許。
(二)地點:桃園市○鎮區○○路○○○巷○○號前。
(三)行為:被移送人因細故於上揭時、地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監視器錄影畫面與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證
明屬實。
三、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規定:「互相鬥毆者,處三
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又按普通傷害
案件,係屬告訴乃論之罪,如未經合法告訴或因撤回告訴、
和解等原因,致未能追究刑責者,雙方互毆或加暴行於人未
至傷害部分,應可援引本法第87條第2款予以處罰(臺灣高
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5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29號研討結
果意見參照)。經查,本件被移送人互相鬥毆後,被移送人
均不提起刑事傷害告訴,依上開說明,本院仍可援引社會秩
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規定予以處罰。又審酌被移送人互相
鬥毆,妨害公共秩序及社會安寧,兼衡其等行為之動機、手
段、違反義務之程度、行為所生之危險或損害、智識程度、
家庭經濟狀況、職業等一切情狀,對於公共秩序與社會安寧
已造成相當程度之危害,本件被移送人之行為,應依社會秩
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之規定論處。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周仕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日
書記官蔡竺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