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撤銷不動產信託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75號原告 林桂梅 訴訟代理人 康仁宗 被告 楊慧玲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不動產信託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可參。查,本件原告係請求撤銷被告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信託登記,而本件撤銷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9,200元,惟原告主張對被告之債權額為53,654元,依上開說明,自應以債權額53,654元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俊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
書記官蔡雅惠附表:
┌──┬────────────────┬─────────────────────┐│編號│房屋坐落│依原告請求撤銷信託房屋之課稅現值計算之價額│├──┼────────────────┼─────────────────────┤│一│臺南市○市區○○○段652建號建物│259,200元│││(包括共同使用691、693建號持分)││││門牌號碼為臺南市○市區○○○街5││││號2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