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353號聲請人 許世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許英柯 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6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民事審查庭法官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書記官陳昭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