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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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53號

聲請人 許世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許英柯 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6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

書記官陳昭伶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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