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6號

聲請人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法院管轄之非訟事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法之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1,000元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條、第13條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核以聲請人請求停止執行之標的金額(即保險之解約金價額),經本院查閱執行卷約為49萬0,672元,自應依前揭非訟事件法規定,徵收聲請費用1,000元。玆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7日

書記官楊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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