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5號
聲請人 陳明賢
相對人 林蘭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12年6月28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6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112年6月27日訂立金錢消費借貸所發生之債務,債務清償日期未約定,依法登記在案。
三、又相對人於112年6月27日簽立本票,向聲請人借款600,000元,並有違約金之約定,惟清償期已屆至,相對人未依約清償債務,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一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一件、收據一件、本票一件、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一件、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一件等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表(土地): 114年度司拍字第15號
編號
土地坐落
使用分區
使用地類別
面積
抵押權設定範圍
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花蓮縣
壽豐鄉
沼田段
0000-0000
空白
空白
633.80
1分之1
林蘭花(1分之1)
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15號
編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合 計
附 屬 建 物
抵押權設定範圍
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圍
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面 積
面積單位
001
00000-000
中山路六段168巷9號
沼田段0000-0000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加強磚造、1層
一層57.75
屋頂突出物3.90
61.65
平方公尺
1分之1
林蘭花(1分之1)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相對人若經本院通知,遷移新址不明無法送達,如須公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