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36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劉世章 相對人 許芳瑞 律師即 黃建鏵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芳瑞律師即黃建鏵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相對人黃建鏵所有坐落高雄○路○區○○段561、569地號土地及其上186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中華民國110年3月15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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