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催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催字第51號聲請人 楊振銘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須與股份分配協議書印文相同)。
中華民國110年3月15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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