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清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清字第3號債務人 吳孟芳 代理人 李勇三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惟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書記官劉淑慧附件:
⒈說明債務人之民國98、9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中
關於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利息所得」之原因、該利息所得之本金金額、目前本金餘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⒉說明債務人目前住所地為何人所有?債務人之居住權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⒊債務人稱因罹患精神病,無法工作乙節,請說明目前該精神病
之治療情形及對工作能力之影響,並提出最新診斷證明書(其上應載明:⑴該病症自100年1月起迄今之治療情形,⑵復原狀況及⑶對工作能力之影響等項)。
⒋說明依法應扶養債務人之人(即債務人之配偶、子女)有若干
人?渠等目前工作及每月收入情形?渠等每月給付債務人扶養費若干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含渠等之98、9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⒌承上,若上開扶養義務人未給付債務人扶養費,請說明其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⒍說明有無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人壽保單(含儲蓄型及投資
型)?如有,請說明其保單名稱、保單內容、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⒎說明債務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內(即99年1月13日起至101年1月
12日止)除已載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之項目外之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務…等),並提出自99年1月13日起至收受本裁定之日止之所有金融帳戶影本(含封面及內頁)。
⒏具體說明債務人負債高達新臺幣415萬4,242元之原因(勿以
「一般使用、一般家用」代之),如有相關證明文件,請一併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