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6號上訴人 李建宏
李建良 李俊興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6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提起上訴到院。經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6,232,5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4,1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
民事庭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
書記官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