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家暫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家暫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暫時處分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暫字第19號聲請人 王正麒 上列聲請人聲請暫時處分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依家事事件法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楨森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
書記官陳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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