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8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846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吳天賜兼被告上列具保人兼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3年度執聲沒字第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天賜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肆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天賜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4千元,由被告吳天賜於民國103年4月21日出具現金保證(刑保字第00000000號)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被告吳天賜前因公共危險案件,於偵查中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4千元,被告吳天賜如數繳納現金後,於民國103年4月21日釋放。嗣該案經提起公訴,本院於103年9月8日以103年度交訴字第23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傳喚被告吳天賜到案接受執行,被告未到庭,復經拘提亦無著,均有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暨送達證書、拘票暨拘提報告書、刑事保證金收據、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被告在監在押紀錄表等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卓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馬竹君中華民國103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