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8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853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煌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2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煌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煌維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經呈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3年12月12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准假釋,而受刑人刑期終了日期為104年5月22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4年5月10日,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乃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國南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