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補字第123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1231號
原   告  蒙莉華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趙國華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
  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未依上開規定檢附起訴所附之事證繕本,原
  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起訴所檢附之事證等繕本各1
  份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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