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21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白裕棋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預納費用新台幣新台幣貳仟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依同條例第8條規定,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應預納費用新台幣2,000元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6月1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美黛中華民國98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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