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2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294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雲波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3190號、第3241號、第324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送達文書,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同法第62條亦有明文。再按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寄存之文書自寄存之日起,寄存機關應保存2個月,亦為民事訴訟法第138條所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張雲波被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30日判決後,已於107年2月12日將判決正本寄存送達於上訴人之住所,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48頁),是該判決已合法送達。而上訴人上訴期間屆滿之日為107年3月4日,因該日為例假日(星期日),應依法順延至107年3月5日(星期一)屆滿。惟上訴人遲至107年3月21日始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有卷附本院收受上訴狀之收發日期戳章可稽,其上訴顯已逾上訴期間,揆諸首開規定,係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屬無從補正,自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洪榮家
法官陳鈺雯法官張郁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呂伊謦中華民國107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