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6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665號上訴人 黃明裕 住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3樓
居新北市○○區○○路○○○號1樓被上訴人 黃百崧 住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弄0號
3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6年1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106年12月28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107年1月5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茲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書記官梁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