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8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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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8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810號異議人 林桂妹 上列異議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11日所為113年度司促字第1810號支付命令於113年5月6日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司法事務官所發之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者,如已逾二十日之不變期間,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經命補正而未補正,司法事務官應裁定駁回之。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7點前段明定。
二、經查,電腦打字書名為債務人不服本院於113年4月11日所為113年度司促字第1810號支付命令,雖於同年5月6日聲明異議,然未以債務人「林桂妹」為簽名、或蓋章提出異議,雖經本院同年5月8日通知補正,債務人於同年月24日收受送達,有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惟債務人迄未能補正。故,本件異議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聰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