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589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5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五八九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丙○○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五0五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處有期徒刑參年。
偽造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中,除背書人 謝碧香 之部分外,其餘均沒收。
事實
一、甲○○與丁○○原係男女朋友關係,持有丁○○位於高雄市○○路○巷○○號住處之鑰匙而得以自由進出,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初某日(起訴書誤載為九十年十月間某日),甲○○因積欠謝碧香債務無力清償,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供行使之用,趁丁○○不注意之際進入上開住處三樓,竊取丁○○所有之印章一枚及附表所示之空白支票一紙,在空白支票上填載發票日為九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金額為六萬三千八百元,並盜蓋丁○○之印章於發票人欄及金額欄,而偽造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完成,再於數日後交予不知情之謝碧香清償借款而行使之。嗣因該支票由謝碧香屆期提示存款不足,經高雄市第二信用合作社職員通知丁○○補足存款時,始悉上情。
二、案經丁○○訴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丁○○指訴及證人謝碧香證述之情節相符,復有支票影本、被告親寫字條、郵政匯票影本、匯款執據影本、借據影本及存摺影本各一紙附卷可稽,足見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至被告固曾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否認犯罪,並抗辯告訴人丁○○提出之錄音帶譯文無證據能力云云,惟其既於嗣後之審判程序坦承犯行而與客觀事證相符,是本院未將該錄音帶譯文採為有罪認定之依據,自無再予審究其有無證據能力之必要,附此敘明。從而,被告前揭竊盜及偽造有價證券之犯行,洵堪認定,本件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及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普通竊盜罪。被告盜用告訴人丁○○之印章於附表所示之支票上,因盜蓋他人印章當然產生該印章之印文,自無庸再論以盜用印文罪,而僅成立盜用印章罪。又盜用印章為偽造有價證券之部分行為,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為偽造有價證券之輕度行為,均不另論罪。又被告所犯上開普通竊盜及偽造有價證券二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偽造有價證券罪論處。爰審酌被告從無前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份可稽,足見素行良好,且犯後坦承罪行,並表悔意,僅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偽造有價證券之發票金額非鉅,惟迄未與告訴人丁○○達成和解以賠償其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刑,以資懲儆。至偽造之附表所示支票一紙,除關於背書人「謝碧香」之部分為真正,不受偽造票據影響而仍屬有效外,其餘部分既屬偽造,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二百零五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徐美麗
法官陳億芳法官鄭詠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蔡妮君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附錄法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發票日期│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人│付款人│││(單位:新臺幣)││││├────┼────────┼─────┼───┼────────┤│91.11.30│六萬三千八百元│FA0000000│丁○○│高雄市第二信用合││││││作社左營分社│└────┴────────┴─────┴───┴────────┘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