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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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296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分配表異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50,0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培昌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14日
書記官吳金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