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295號原告台螺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利奇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4,063元。
中華民國98年8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培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14日
書記官吳金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