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6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6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614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甲○○所簽發之本票原本十二紙(票號:TH138517~TH138528)。
中華民國99年8月17日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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