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嘉簡字第140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嘉簡字第14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嘉簡字第1409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65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犯違反保護令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並補充如下:
(一)、犯罪事實欄補充:乙○○前於95年間因犯違背安全駕駛罪
,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95年嘉交簡字第116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於95年5月2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二)、證據欄補充:證人甲○○於警詢中證述被告在伊位於嘉義
市○○○路○○○巷○○○○○號之住處對伊以台語辱罵「臭女人」,並動手摔壞家中物品等語明確,又證人甲○○所取得之保護令,其中包含被告應最少遠離證人甲○○之住居所(含上址)100公尺,此有本院98年度家護字第446號通常保護令在卷可憑,然證人甲○○就被告未遠離上址之行為,於警詢中表示係因前開保護令核發1個月後,被告在外居住,伊兒子說被告在外居住可憐,伊就向法院聲請被告可以返家居住等語,就被告不利事項,亦為對被告有利之說明,足見證人甲○○應非故意設詞誣陷被告,證人甲○○之證言可信度甚高。況被告於警詢中陳稱其當時係要求證人甲○○幫其支付前案違反保護令罪之易科罰金新臺幣5萬9千元遭證人甲○○拒絕,其只是摔壞家中的杯子,及因證人甲○○要求其將冰箱的物品摔掉,其才將物品摔掉等語,有警詢筆錄在卷可按,則被告因證人甲○○拒絕代其支付前案罰金,已有辱罵證人甲○○及摔毀家中物品之動機,其復自承確有動手摔壞家中杯子、冰箱物品之行為,被告雖辯稱係因證人甲○○要求其將冰箱的物品摔壞等語,然此辯解顯然不合情理,委無足採。依上說明,證人甲○○之證言堪以採信,被告確有辱罵證人甲○○及摔壞家中物品之行為無訛。
二、按被告與甲○○係夫妻,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而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家庭暴力者,謂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所稱騷擾者,謂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此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第3款所明定。本件被告在上揭處所,以「臭女人」等語辱罵甲○○,已屬對甲○○實施精神上不法侵害及騷擾行為。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且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所稱之家庭暴力罪。本院所核發之民事通常保護令,係以一保護令命被告不得對被害人實施家庭暴力,不得對於被害人為騷擾之聯絡行為,雖被告違反之內容有2款,惟被告之行為僅係違反同一保護令之禁止裁定,應僅構成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1罪。另檢察官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法條漏列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禁止為騷擾之聯絡行為,尚有未合。又被告前於95年間因犯違背安全駕駛罪,經本院以95年嘉交簡字第116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於95年5月2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事實,有卷附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可佐,其於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審酌被告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前因違反保護令案件,甫經本院於99年5月24日以99年度嘉簡字第756號判處拘役59日,,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竟不知悔改,再次對家庭成員騷擾、實施家庭暴力,無視保護令之命令,未予確實執行,法紀觀念薄弱,實不足取,並衡量其對被害人所造成之實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第2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9月14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蘇姵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9年9月14日
書記官駱大勝附錄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六十一條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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