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94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948號聲請人大通海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素珍 代理人 吳憲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84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3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陶亞琴
法官蘇嘉豐法官楊蕙芬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書記官陳彥樺┌──────────────────────────────────────────┐│附表:100年度除字第94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 楊瑋琳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西園分行│99年11月15日│75,100元│CC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