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5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5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584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潘秀雲 債務人羅福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仟伍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每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計付之違約金連續三期以上者,以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4月15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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