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2年度監簡上字第4號
上訴人 陳啟彬
被上訴人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
代表人 蘇坤銘 (典獄長)
上列當事人間監獄行刑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監簡字第13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蘇坤銘為被上訴人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後,被上訴人之代表人由典獄長 葛煌明 變更為典獄長蘇坤銘,有被上訴人歷任典獄長及現任首長介紹可稽。茲因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高愈杰
法官 楊坤樵
法官孫萍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李虹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