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上易字第14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上易字第14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易字第1477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羈押於臺灣南投看守所)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5年1月12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13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2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陳欣安法官胡忠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麗玉中華民國94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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