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3年度交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3年交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敬股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三年度交上易字第七九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六日
法官宋明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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