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82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8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八二五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六七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以法矯字第○九三○○四三七八三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五年八月十一日(已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三六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六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呂煜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敏玉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