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23號原告鈦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福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 蕭慶鈴 即恒揚法律事務所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第1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依原告起訴狀聲明欄記載請求被告返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34萬45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234萬4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265元。
二、請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1件(記事欄請勿省略),並確認起訴狀記載被告之地址是否正確無誤,如有錯誤,併請具狀更正。
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金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
書記官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