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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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67號原告 黃文川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森郁 發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048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72,62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0,18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
書記官資念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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